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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數據背景下地方政府治理工具創新與選擇

來源: 湖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發布時間:2018-11-01瀏覽:2624次

大數據背景下地方政府治理工具創新與選擇  政府治理工具是指參與治理的各主體為了解決公共問題,實現一定治理目標,而采用的可辨別的行動機制或策略。地方政府治理工具的創新與選擇對提升地方政府治理能力,推進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有著關鍵作用。大數據為地方政府治理帶來挑戰,傳統治理工具逐漸失去了治理效應,但同時大數據也為地方政府治理工具創新提供了空間和路徑,整體性工具、網絡化工具、契約化工具等成為大數據時代治理工具創新發展方向與選擇。根據不同治理工具特征,針對不同治理目標、制度環境、行動者等制約因素,可以對地方政府治理工具進行評...

大數據背景下地方政府治理工具創新與選擇

  政府治理工具是指參與治理的各主體為了解決公共問題,實現一定治理目標,而采用的可辨別的行動機制或策略。地方政府治理工 具的創新與選擇對提升地方政府治理能力,推進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有著關鍵作用。大數據為地方政府治理帶來挑戰,傳統治理工具逐漸失去了治理效應,但同時大 數據也為地方政府治理工具創新提供了空間和路徑,整體性工具、網絡化工具、契約化工具等成為大數據時代治理工具創新發展方向與選擇。根據不同治理工具特 征,針對不同治理目標、制度環境、行動者等制約因素,可以對地方政府治理工具進行評估與最優化選擇。

  地方政府治理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 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關鍵,對實現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起著基礎性作用。而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提升的關鍵是政府治理工具的創新與選擇。沒有治理工具,任何一個 政策的執行都是空中樓閣,正如西方學者斯托克所言:政府的能力并不在于權力的運用,也不在于政府發號施令,而在于政府可以運用新的工具與技術來加以控制和 指引———政府的能力和責任均在于此。因此,在社會關系日趨復雜的大數據時代,尋求新的有效政府治理工具,重塑政府形象,提升政府治理能力,以擺脫治理困 境,成為當前世界各國政府努力方向。大數據是把雙刃劍,為地方政府治理帶來挑戰的同時,也為地方政府治理帶來了新理念與新工具,為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化解 政府治理危機帶來了新的希望。

  一、分析框架:政府治理工具的內涵、類型與價值

  在 20世紀70年代之前,公共行政學界對于政府治理工具的系統研究并不多見。早在1971年,著名政策分析學者德洛爾就指出,由于對政府工具實踐的忽視,導 致了公共行政學極度缺乏一種具有說明力的知識體系。自20世紀70年代末開始,伴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世界各國進入到公共部門改革的時代,新公共管理理論 思潮應運而生,開始從規范研究向實證研究與規范研究并重發展,在管理主義中注重定量分析、系統控制、程序管理的研究傾向,為政府治理工具研究提供了方法論 基礎。二戰以后,西方福利國家政策的失敗,政府工作的低效率,使得人們除了從政治體制結構上考察原因,還從技術層面上尋求解釋,為政府治理工具研究提供了 現實需要。

  一般認為,治理工具(GoverningInstrument),也被稱為“政策工具” (PoLicyinstrument),政府工具(GovermentInstrument),或公共行動工具 (ATooLofPubLicAction)。政策工具的概念看似簡單,但事實上迄今為止對工具概念還沒有形成統一認識,現有文獻的研究提供了大量不同的 結果,而且其中卻有連貫性可言。在學界,對治理工具概念的界定多種多樣,分類也是五花八門,迄今為止沒有形成一致性觀點。

  在我國,不同 的學者在使用治理工具這個概念時各有所指:有的治理工具指的是社會治理結構;有的是指國家政治管理結構或者政府組織機構;有的是指政策目標或者政策活動本 身;有的是指公共服務的制度安排或者服務的提供機制;有的是指政府活動方式或手段;有的卻指的是政府內部的管理手段和技術。

  在西方國 家,對治理工具的概念與類型化研究遠沒有達成一致性意見。美國學者萊斯特M薩拉姆認為,政府治理工具是一種明確的方法,通過這種方法集體行動得以組織,公 共問題得以解決。他認為政府治理工具具有可識別性、行動的結構性等特征。薩拉姆將治理工具分為直接政府、社會管制、經濟管制、訂立合同等13種類型。

   而英國學者胡德認為:我們可以從三個方面來回答“政府做了什么?”,第一個方面是政府的決策過程;第二個方面是政府重視的問題是什么;第三個方面就是政 府如何去行動即政府工具。胡德認為,所有的政府活動,從功能上看,均可以分為兩種:一是試圖從社會中獲取一定的信息,二是試圖影響社會。胡德將前一種功能 比喻為政府的偵測器,后一種功能比喻為政府的影響器。而為了實現這兩種基本的功能,就需要政府耗費一定的資源。這樣,胡德由此得出四類政府治理工具:第一 是信息類工具,政府可以通過信息封鎖、信息傳播、信息引導等方式實現治理目的;第二類是資財類工具,政府可以通過對公共資金不同方式的使用來實現治理目 的;第三類是權威符號,政府可以通過頒發“榮譽”“獎品”“命名”“許可”“批準”等實現治理目的;第四類是組織性工具,政府通過成立或者撤銷某些組織就 能夠實現治理目的。

  新公共管理代表人物休斯將政府治理的工具定義為政府干預的方式,也是政府行為正當化時所采用的機制。他從經濟干預的 角度,提出了四大政府治理工具:一是政府供應,即政府通過財政預算提供商品與服務;二是政府補助金,即政府通過資助私人經濟領域的某些公司或者組織以生產 政府所需的商品或服務;三是政府生產,即政府出于市場銷售的目的生產商品和服務;四是政府管制,即政府運用國家的強制性權力許可或禁止私人經濟領域的某些 活動。

  綜合前人的研究成果,筆者認為可以把政府治理工具界定如下:政府治理工具是指參與治理的各主體(尤其是指政府或公共部門)為了解 決公共問題,實現一定治理目標,而采用的可辨別的行動機制或策略,由制度、組織系統、媒介和行動組成。為了加深理解這一概念,我們可以對此進一步分析:

   第一,政府治理工具的本質是治理主體的行動機制或策略。說到底,政府治理工具就是治理主體的行為,可以表現為作為或不作為,如對某些社會現象的容忍、默 認。這些規則、組織系統、媒介和行動共同結合起來,就形成了一種行動機制或策略,構成了所謂的治理工具。當然,這里治理主體的行為并不是率性妄為,而是為 了實現一定治理目標,而謀劃設定的行動計劃或策略,受到了社會環境與技術條件的限制。

  第二,政府治理工具的結構化。每一種治理工具中包 含了許多相對獨立的各治理主體行動。這些行動之間并不是孤立或者或然性的,而是以固定的方式相互作用并進而組合在一起,共同構成了治理工具。這些互動和組 合方式具有一定結構性,構成了治理工具的結構化。對于制度主義而言,治理工具就是制度。這些制度規定了參與治理的主體、依據、職責、行動方式等,“建造” 著政府的行動。

  第三,政府治理工具的多元性。受技術條件的影響,在不同社會發展階段,治理工具隨之發生變化,總體上朝多樣化、多元化方 向發展。在大數據時代,由于媒介傳播的成本幾乎可以忽略不計,為眾多主體參與政府治理提供了途徑,形成了多元化的治理主體。治理工具的選擇與實施,實際上 依靠的是包括政府在內的各種社會行動者聯合采取的集體行動(CoLLectiveAction)。同時,大數據造就了大量的信息交流平臺,最大限度消除了 信息壁壘和信息不對稱,為網絡化、契約化等諸多新興治理工具提供了條件。

  政府治理工具種類繁多,分類形式多種多樣,學者對此研究最勤。 根據不同的分類標準,主要的分類方法有以下幾種:一是純粹的簡單羅列,如最早試圖對政府治理工具進行分類的荷蘭經濟學家科臣,羅列了64種工具。二是根據 工具特性進行分類,如羅威等人將政府治理工具分為規制性工具和非規制性工具等。當前,我國學界對治理工具進行了多種類型劃分,其中較為普遍的是根據工具強 制性強弱把治理工具分為三大類:強制性工具、復合性工具、自愿性工具。

  “現代政府諸多失靈之處,不在目的而在于手段。”荷蘭的吉爾霍德 (GeeLhoed)委員會認為:政府工具的缺乏是導致政策失敗的重要原因。僅有“良好的公共行政原則”,并不能保證良好公共行政的實現。政府治理工具才 是是解決公共問題、實現“良好的公共行政援助”、提升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的關鍵。政策執行本身就是地方政府對治理工具選擇的過程。治理工具是實現治理目標的 行動機制、基本途徑、具體行動方案。地方政府想要推行和完成政策,必須借助于一定的治理工具。如果選擇的治理工具不合適,政策推行得就不順利,有可能一項 利民政策也不會取得良好社會效應,達到治理的目標。因此,面對眾多的治理工具,地方政府必須做出最優化選擇。

  二、大數據背景下地方政府治理工具創新

   網絡信息技術的發展為地方政府治理工具創新提供了廣闊空間與可行路徑。政府治理理論的興起與網絡信息技術發展密不可分。從技術層面而言,政府治理理論的 興起于網絡信息技術發展與突破。治理理論與實踐的興起源于20世紀90年代,是全球化發展的產物,而全球化本身又是網絡信息技術發展的結果。可以說,網絡 信息技術催生了全球化,為全球化提供了技術支持與可能途徑,而全球化催生了治理理論,為治理實踐提供了空間場域。

  在大數據時代,一國之 內的傳統政府管理模式也越來越不能滿足公共事務管理的需要,傳統政府官僚體制信息渠道的單一性和壟斷性被網絡信息技術所打破,每一個社會成員都可以幾乎為 零成本地分享所有公共事務問題的信息,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間信息不對稱逐漸走向消失。同時,現代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已變得極度復雜化,政府不可能擁有解決 一切問題的信息,市場和政府的雙重失靈日趨凸顯,使得政府在處理各種問題時不得不依靠那些也擁有一定信息量的組織和個人。公共事務的解決越來越需要參與者 的多元化,促使政府、社會組織、個人之間逐漸形成一個自主網絡體系,并逐步建立起了合作伙伴關系。不得不承認,在大數據時代,地方政府的諸多努力和付出并 不一定必然得到民眾的認同,反而政府的付出越多,民眾滿意度越低。

  大數據開啟了一次重大的時代轉型,在不斷瓦解傳統政府管理模式的同 時,也催生了政府治理新理念,為地方政府治理工具創新與選擇提供了空間可能和技術路徑。一是大數據解決了社會主體參與政府治理的技術難題。二是大數據改變 了地方政府傳統管理結構和方式。傳統政府管理結構是在相對封閉的環境下,由政府集中行使管理權,強調橫向分工協作、縱向等級管理,被管理者往往處于被動接 受一方。三是大數據提升了地方政府精細化社會治理能力。通過深度挖掘文字、數據、圖表、圖片、視頻等結構化或非結構化數據,收集關于治理對象的內容、狀 態、位置、屬性等多種相關信息,然后對這些事實和數據細節進行量化分析,可以使社會治理從定性走向定量,為解決社會治安、衛生醫療、交通安全等公共領域的 問題提供更加精細、高效的途徑。

  在政府治理模式下,政府與市場界限開始模糊,政府并不是權力的唯一支配者,權力以及公共事務主體開始走 向多元化,以市場為核心的治理工具成為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提供機制的主流,傳統政府治理工具局限性凸顯出來,整體性治理、網絡化治理、契約化治理等治理新 工具逐漸成為大數據時代地方政府治理工具的主流。

  (一)整體性治理工具

  大數據時 代的來臨,使信息技術成為當代公共服務系統理性運行的工具,為整體性治理工具的產生和運用提供了堅實的技術基礎。傳統政府管理模式一般按照功能導向來設計 政府機構組織,強調分散化、競爭與激勵,形成功能分化、專業細化的組織機構,但這種組織模式在運作過程中經常出現公共服務碎片化問題,民眾實際問題經常得 不到有效解決,主要原因在于機構之間相互推卸責任、政策目標沖突或政策執行沖突、資源浪費、服務目標沖突、部門缺乏溝通、各部門各自為政、公共服務提供存 有漏洞等。

  為解決傳統政府管理模式存在的問題,許多學者提出了整體性治理工具理論,并為諸多國家所實踐,取得了較明顯的效果。整體性治 理的主要思想是通過網絡技術重新整合各種組織機構,通過逆部門化和碎片化、大部門式治理,恢復或重新加強中央過程,極力壓縮行政成本,重塑服務提供鏈,集 中采購和專業化,以“混合經濟模式”為基礎共享服務。整體性治理強調以公眾需求為核心的制度設計和變革流程,同時關注公眾需求,借助網絡信息技術整合所有 的部門、人員和資源,積極發展出一種行動策略,以結果和目標進行組織設計和創新,建立無縫隙政府;完善信息技術和在線服務系統,增強服務供給的便捷性,并 在系統內部展開合作,以單一的窗口“一站式”為公眾提供優質高效的信息和服務。“以公眾需求為核心,每個運行環節相互協調、步調一致,形成一個整體性的運 轉流程—不是各個環節的簡單排序,而是圍繞最終目標、體現整體效益的運行流程”。

  (二)網絡化治理工具

   如果說整體性治理工具著眼于政府內部的整合協同,網絡化治理工具則著眼于政府與社會各類組織的關系。網絡化治理是通過公私部門合作,諸多治理主體廣泛參 與,協同合作提供公共服務的治理模式。在這種模式下,政府角色發生了從傳統的管理人民、控制社會,向協調治理主體與統籌資源的轉變。隨著網絡信息技術發 展,依附型社會、封閉型社會逐漸失去了依附,而自主型社會、開放型社會獲得了生長的土壤。

  針對這些現實問題,提出了網絡化治理理論。網絡化治理工具包含了以下幾個方面重點:

   一是治理主體多元化。網絡化治理一改公共事務政府唯一主體的傳統,打破了政府壟斷公共物品供給的局面,地方政府不再是地方公共服務的唯一提供者,把社會 組織、公民個人等主體納入到了公共事務治理之中,將部分公共服務職能讓渡給社會組織、公民個人等主體,實現地方公共服務的“官民合作”網絡形態。構成了治 理主體多元化,吸引和調動各方力量參與地方公共服務的供給,滿足公眾多元化和個性化的需要。

  二是治理手段多樣化。網絡技術為治理手段多 樣化提供了技術支持,通過打造多種公私網絡治理平臺,可以輕便建立起合同外包、憑單等形式多樣的公私治理網絡機制,打破各主體之間的信息壁壘,不斷推動公 私部門之間的社會治理合作,填補治理主體之間的“治理真空”地帶。網絡治理工具減少地方政府對網絡化治理的干預,探索多種形式的社會自組織治理網絡,通過 地方政府引導,發揮引導作用,發揮社會治理主體的自主性和能動性,讓社會力量在法治化的軌道范圍內發揮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自治作用。

   三是信息共享、理性互信機制。多部門合作是網絡治理的最重要工具,而理性信任是多部門合作的基礎。信息共享與理性互信互相促進,沒有理性互信,各網絡成員 間就不愿意共享知識與信息,進而影響他們之間的協調合作;沒有溝通、共享信息,各部門間就很難建立起真正的互信。因此,為了使新的政府治理工具發揮有效 性,必須充分利用網絡平臺,共享知識與信息,進行無障礙式溝通,培育地方政府、私人部門、非政府組織,以及公民之間的合作意識與信任機制。

  (三)契約化治理工具

   隨著新國家治理理論的出現,政府企業化、委托代理等理論成為諸多國家政府改革的理論支撐,契約化治理工具隨即被普遍采用。契約化治理也稱為合同治理,兼 具剛性與柔性工具特點,經常被作為政府與私人機構間合作的治理工具所使用。走向治理之后,管理主體、權力中心都開始出現了多元化,強制性為主的剛性治理工 具逐漸轉移到契約化治理工具。契約化治理工具與強制治理工具相對,強調參與治理主體平等選擇、自愿遵守所制定的合同條款,并根據合同協調行動、承擔責任, 具有剛性。

  契約化治理工具的實質是基于購買者與提供者的分離,政府將提供者委托給代理執行機構,同時期望能獲得高效率和高質量的公共服 務。因此,全面構建契約化治理工具,需要以委托代理關系為基本框架,以合約制為治理方式,以提高公共產品和服務供給效率為主要目標。政府通過投標者的競爭 和履約行為,通過合同將原先政府壟斷的公共服務供給向私營公司、營利組織或第三部門等機構轉讓。政府通過轉變職能,以合同轉包商的角色履行契約義務,保證 了公共產品和服務高效高質供給。

  與網絡化治理工具比較,契約化治理工具有著自身不同特點。網絡化治理工具建立在信任和互惠基礎上,超越 組織邊界和組織議程,主體間關系往往錯綜復雜且較為松散。網絡化治理工具的優勢在于以人性善為基本假設,以人與人之間的信任和互惠作為合作的基本前提,能 夠更為充分地發揮私人組織和公民社會參與公共事務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在臨時性情況和突發事件中,網絡化模式的自由度、靈活度會得到更為充分的體現。網絡化 治理工具的缺點在于,松散的主體間關系可能導致權威的缺乏,同時也可能因缺乏契約約束而導致“搭便車”等現象。而契約化治理則是通過合同的形式,約定合同 各方各自義務與權利,當一方出現違約時需要根據合同承擔一定的責任。這樣就強化了合同主體責任,防止“搭便車”的行為。

  以上從整體性治理、網絡化治理、契約化治理三個方面探討了在大數據時代地方政府治理工具創新的可能空間和途徑。事實上,受大數據技術的影響,傳統的諸多政府治理工具都不同程度地受到一定影響,產生了創新的需要。

  三、大數據背景下地方政府治理工具的選擇與優化策略

   所謂地方政府治理工具的選擇,實際上就是以地方政府為主的治理主體搜尋、發現、確定和運用能夠最大限度地實現治理目標的治理工具的過程。政府治理工具的 選擇是理性行為,并非隨意地進行,是一個有目的的、系統思考的復雜過程,旨在完成一定的使命,實現特定治理目標。公共管理學者林格林認為,對于政策工具的 自由選擇是不可能的,一項公共服務或者一個公共部門會就一種具體的政策工具取得經驗。這方面經驗也就限制了權威部門從不同的政策工具中加以挑選的可能性。

  (一)地方政府治理工具選擇的制約因素

  制約地方政府治理工具選擇的因素較多,這里主要從治理目標、工具環境、行動者、信息傳播媒介等方面進行分析,為地方政府治理工具選擇的最關鍵因素。

  1.治理目標

   治理目標是地方政府治理工具選擇的出發點與歸宿點,因此是地方政府治理工具選擇的重要因素之一。地方政府治理總體目標是提供公共產品或公共服務,最終是 為了實現“善治”。從宏觀上來看可以是維護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穩定,從微觀上來看,對于每一項具體的公共事務其目標各不相同,如對環境治理其目標 則是保護生態環境、維護生態平衡。治理目標的選擇具有一定主觀性,主要來源于現實社會中需要治理的問題,是對現實社會問題進行選擇的結果。當然,社會問題 大量存在,不是每一個問題都可以或必須納入到地方政府治理范圍之內。一般而言,政府只提供純公共物品,對于純私人物品和服務問題,地方政府都無需采取行 動,因為個人、企業憑借市場機制即可獲得最大效率的解決。政府自身能力包括財政、人事、專業等能力,是確立治理目標的重要制約因素。當地方政府能力有限 時,就不能對治理目標定位太高,防止目標與現實、手段與結果之間大的落差出現。

  2.行動者

  行動者(Actor)是地 方政府治理的主體,也是那些參與政府治理工具選擇的所有機構和人群,包括地方政府、非政府組織、公眾等。行動者的第一大類型是地方政府。當然,地方政府不 是治理的唯一行動者,但它是必不可少的行動者,在整個治理工具選擇中發揮著主導性作用。當然,地方政府作為行動者,實際上是政府內部的行政人員以地方政府 名義在進行活動。因此,行政人員的個人素養、專業水平直接決定了治理工具選擇的匹配性與實效性。行動者的第二大類型是標的群體 (TargetGroup),即政府治理行為所針對的那些人。傳統公共政策研究中,許多學者經常把標的群體作為政府行為的一個外在變量。隨著“第二代政策 執行理論”的出現,標的群體的重要性逐漸為人們所認識。現在,人們在觀念上逐漸已經接受,標的群體不僅僅是政府治理行為的被動接受者,而且也積極參與政府 治理行為(尤其是政策制定和政策執行)之中。行動者第三大類型是“利益相關者”(sStake-holders),他們可能是個人、利益團體、非營利組織 或企業。利益相關者在治理工具選擇中的重要作用也日益彰顯。

  3.制度環境

  制度是制約地方政府治理工具選擇的核心因 素。制度的范圍非常廣,幾乎涵蓋了所有具有約束性的制約,包括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B.蓋伊.彼得斯給制度下了一個最低限度的定義:制度在某種程度上是 社會或政治的結構性特征;制度總是在一段時間內保持有穩定性;制度一定會影響個人行為;制度成員中共享有某種價值和意義。在新制度主義看來,所謂政府治 理,其實質就是提供物品和服務的制度安排。因此,政府治理工具的選擇,就是對物品和服務的提供和生產的那些制度安排的選擇。同時也應注意到,制度也是對地 方政府治理工具選擇的約束,地方政府必須在遵循一系列制度(尤其是國家制度)的情形下考慮治理工具選擇問題。因此,作為一種約束的制度,在地方治理工具選 擇中發揮出了兩方面功用:一是制度約束行動者選擇治理工具的行為,二是選擇治理工具就是設置一系列制度約束。

  4.信息傳播

   信息在地方政府治理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在治理過程中,行動者正是通過信息來相互交流和傳遞知識、主張、意見、情感,進行勸說、協商,最后最大限度地統一 思想,做出治理工具選擇等相關問題的決斷,推動治理的進行。在傳統管理模式中,由于信息傳播技術落后,信息不對稱現象非常嚴重,很多重要信息的發送與接收 成本高昂,行動者之間無法形成有效的交流溝通、協同合作,也就無法形成所謂的治理。受信息傳播技術的限制,政府治理多以選擇管制性工具為主,政府可以通過 信息封鎖、新聞審查,甚至制造與宣傳虛假信息,對地方社會進行管控以維護社會秩序。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信息傳播方式與途徑已經發生翻天覆地的變革,政府 治理行動者之間幾乎可以無障礙、無成本隨時隨地進行溝通,信息封鎖等手段在治理過程中已經失去意義,反而會促長行動者之間的間隙和不信任。因此,在大數據 時代如何充分利用信息技術,進行有效信息交流與溝通,成為地方政府治理能否順利推進的重要制約因素。

  (二)治理工具評估與選擇

   要對治理工具的有效性、匹配性進行準確評估,是非常困難的,因為每個治理行動者價值取向、觀察視角不同,導致治理工具選擇標準差異較大,以致出現治理工 具評估與選擇的多元化,例如經濟學以“資源配置最優化”作為最終和最根本的標準,政治和法律學科關心的是公平與正義,而管理學偏重的是命令執行以及可操作 性。

  英國學者胡德提出治理工具選擇的4項標準:(1)理性選擇的標準。對所有能完成工作任務的被選工具進行比較審查,評估每種治理工具 可能會帶來的結果,最后選擇那個最確定、最大程度獲益的治理工具。(2)分類選擇的標準。針對治理對象和目標,根據工具的性能與分類來擇優選擇。(3)倫 理道德的標準。治理工具的選擇必須符合某些道德準則,如正義、公平等。(4)經濟標準。政府治理工具的選擇要以最小程度地耗費政府的資源產出最大的社會效 能,因此盡量使用如信息、資財等低約束的工具;盡量不使用如組織、權威等高約束的工具;盡量使用“方向性”的工具,而非“無方向性的”工具等。

   美國學者薩拉蒙提出政府治理工具選擇的五項標準:效能、效率、公平、可行性、合法性。(1)效能標準。所謂效能主要是看一項治理工具在何種程度上實現了 其預定目標。最有效的工具就是最有可能使公共行動解決了公共問題,實現了其預期目標。(2)效率標準,效能只考慮結果,效率則將結果和成本綜合起來進行考 慮。最高效的工具就是達到了收益和成本優化平衡的工具。(3)公平的標準。政府存在的理由之一,就是要確保或彌補公平,因此政府治理工具的選擇要以公平為 基礎。(4)可行性標準。盡管有些工具在理論上的效能和效率很高,但是由于很難實行,這些工具也就成了海市蜃樓。(5)合法性標準。任何一項治理工具,都 要符合政治與法律的要求,得到治理行動者的認同以及群眾的支持。不具有合法性的治理工具,存在多種風險,其治理的結果也是非法的。以上學者對政府治理工具 的選擇標準的討論,雖然差別較大,但是都具有很好的示范功能,值得借鑒。筆者結合這些學者的討論,針對大數據時代地方政府具有的情況,建議充分利用大數據 技術,對治理工具不斷進行創新,實現治理工具的細化與類型化,通過相互比較與評估,理性選擇地方政府治理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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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以上分析可知,每項治理工具都有自身優勢、局限與適用條件,為地方政府提供了諸多選擇。總體來說,隨著大數據技術發展,為不斷降低治理成本、提高效 率與治理水平,各國地方政府都逐漸放棄了管制性工具,轉而逐漸采取網絡化、契約化工具。原來那種認為治理工具強制性越強越有效的觀點,在大數據時代遭遇到 了許多前所未有的挑戰。在一個信息發達、交通便利的社會,雖然拓寬了地方政府的監管渠道,但是由于標的群體之間互動越趨復雜,自主、自治的呼聲越來越高, 拉大了政府與標的群體之間的距離,政府與標的群之間的信息越來越不對稱,管制性工具的成本不斷攀升。因此,放松管制成為當前世界各國政府改革的一大潮流。 相反,對于網絡化、契約化治理工具,由于賦予了標的群體較大的自主空間,政府監管成本實現最小化,越來越成為政府治理工具的重要選擇。